
【典型案例】
潮安區(qū)沙溪鎮(zhèn)前隴二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鄭映偉,為謀私利,通過收買關系人,滲透、把控村組織,并利用其在當地形成的強勢地位及影響,瞞騙、脅迫國家工作人員,以對高鐵潮汕站區(qū)的非法控制為基礎,輻射周邊地區(qū),強攬工程,瘋狂斂財,為惡一方,最終形成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在高鐵潮汕站區(qū)及周邊區(qū)域實施尋釁滋事14宗;強迫交易3宗共計人民幣2300多萬元(以下未標明幣種均為人民幣);合伙貪污拆遷補償款690萬元;合伙詐騙2宗約18萬元;非法占用農用地40多畝;敲詐勒索1宗,數額5千多元,對潮汕站區(qū)周邊造成了嚴重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生活秩序及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2019年10月28日,潮安區(qū)紀委給予鄭映偉開除黨籍處分,并將鄭映偉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20年8月14日,潮安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鄭映偉等16人涉黑團伙進行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貪污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鄭映偉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十年不等,并處罰金。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農村基層黨員干部涉黑涉惡的嚴重違紀違法典型案件。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一是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這是其組織特征;二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這是其經濟特征;三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這是其行為特征;四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是其危害特征。
本案中,鄭映偉于2005年通過拉票賄選等非法手段當選為前隴二村黨支部委員、村委會委員,后為控制該村村務,通過拜義親等手段巴結時任該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鄭某坡,并于2008年當選為該村黨支部副書記,當年恰逢國家重點項目廈深鐵路潮汕客運站區(qū)開始建設,鄭映偉便以前隴二村村委會名義私設保安亭攔截過往的工程車輛,通過煽動無業(yè)人員妄生事端阻礙工程施工、滋擾工程施工人員等非法手段,營造出一種“站區(qū)工程少了他便無法順利開展的能人形象”。2009年開始,鄭映偉為進一步拉攏腐蝕鄭某坡,與其合伙購買一臺二手挖掘機用于租賃共同獲利。2013年,鄭映偉在無資質的情況下,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以辦“公司”名義招攬、網羅一批刑滿釋放、有吸毒惡習的人員和社會無業(yè)人員,對內以“公司”模式管理組織成員,對外則以“公司”面貌示人。2013年至2015年,鄭映偉利用負責站區(qū)征地拆遷的便利條件,通過利用站區(qū)原施工單位中鐵十九局在之前向前隴二村租用的臨時用地上搭建的構筑物,先后4次貪污拆遷賠償款約690萬元,至此,初步形成了以鄭映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6年,鄭映偉依托其村干部、“地頭蛇”的雙重身份,利用“梅汕客�!表椖坎抗芾砣藛T對其的畏懼心理,抓住項目部趕工期的急迫心態(tài),以停止泥漿外運逼停項目部的施工進程、影響施工進度為要挾,迫使項目部將機械租賃、鐵路路基填土、級配石供應、道砟石供應、沿線圍墻工程、沿線綠化工程等項目總計約8900萬元的工程給鄭映偉“公司”承包。鄭映偉“公司”在控制了上述工程項目后,利用其壟斷地位,坐地起價、肆意妄為、大肆斂財,以黑護“商”、以“商”養(yǎng)黑,社會影響惡劣,必須按黨紀國法嚴肅處理,以儆效尤。
【案例警示】
鏟除基層黑惡勢力必須猛藥去疴,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凈化基層政治生態(tài)重在培根固本。防范和遏制黑惡勢力在基層滋生蔓延、坐大成勢,重點要做好幾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特別是要加強黨員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設,著力提高基層黨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讓每個黨員干部都有堅定的共產主義理想信念,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宗旨意識,堅決杜絕營私茍且、權為己用的錯誤觀念;二是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選舉制度,杜絕賄選舞弊行為,排除宗族勢力、黑惡勢力對基層政權的滲透干擾;三是要充分發(fā)揮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作用,統(tǒng)籌基層政法力量,加大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力度,堅決做到敢管敢嚴、真管真嚴、長管長嚴,失責必問、違法必查,“零容忍”鏟除黑惡勢力保護傘;四是要強化群眾監(jiān)督,暢通舉報途徑,依靠群眾力量,培養(yǎng)基層群眾的積極監(jiān)督意識,鼓勵人民群眾同涉黑涉惡行為進行堅決斗爭,讓基層黑惡勢力無立足之地。
【紀法依據】
①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
②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
③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二條;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二條。